(2016)粤0114民初14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袁福海与毕雁萍、毕伟长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140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福海,毕伟长,毕雁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1401-1号原告:袁福海,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毕伟长,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毕雁萍,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福海诉被告毕伟长、毕雁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福海于2016年4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毕伟长、毕雁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福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福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元,由原告袁福海负担。审 判 长 仇 争人民陪审员 姚叶勤人民陪审员 汤少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小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