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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14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袁福海与毕雁萍、毕伟长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140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福海,毕伟长,毕雁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1401-1号原告:袁福海,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毕伟长,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毕雁萍,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福海诉被告毕伟长、毕雁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福海于2016年4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毕伟长、毕雁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福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福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元,由原告袁福海负担。审 判 长  仇 争人民陪审员  姚叶勤人民陪审员  汤少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小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