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922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922刑初14号公诉机关嵊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绰号“眼镜”),油漆工,案发前租住于浙江省嵊泗县菜园镇西侧角弄17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泗县看守所。辩护人王鸽,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嵊泗县人民检察院以舟嵊检公诉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嵊泗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杜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王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日23时许,在本县菜园镇金色海洋KTV216包厢门口,被告人王某与尚某甲因债务事宜发生争执,后被他人劝开。被告人王某下楼至KTV门口,从停放的电动车内拿出匕首藏于身上,并打电话给尚某甲让其到楼下商谈。双方见面后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拳打尚某甲左眼,后又抽出匕首刺伤尚某甲鼻嘴部,并将上前劝架的尚某乙和康某划伤。经鉴定,尚某甲左侧鼻骨、上颌骨额突骨折,面部损伤,眼部挫伤,其鼻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其面部、眼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康某左前臂皮肤创伤,左桡侧腕伸肌腱部分断裂,其左前臂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尚某乙右手指划伤,其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作案工具匕首为管制刀具。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被告人王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康某经济损失7000元。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尚某甲、尚某乙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120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因此次故意伤害于2015年11月4日至19日被嵊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匕首一把,被害人尚某甲、尚某乙、康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孙某、凌某、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嵊泗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检查笔录、管制刀具认定书,案发现场监控视频,鉴定意见《嵊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抓获经过的说明,110报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尚某甲的就诊病历、出院小结,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凭证、交通费、和解协议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与他人纠纷中不计后果,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及同时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真诚悔罪,并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要求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二○一六年六月三日止。)二、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 玲代理审判员  童新祥人民陪审员  杨宽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荣晓娜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