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民辖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于翠绿、李斌等与中国铁路工会桂林车站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铁路工会桂林车站委员会,于翠绿,李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民辖终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路工会桂林车站委员会,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群众路北二里1-96号。法定代表人吴铁民,工会主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翠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斌。上诉人中国铁路工会桂林车站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于翠绿、李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的(2016)桂0303民初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约定的上述三个法院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南宁、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2014)222号文规定,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亦无管辖权。因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位于叠彩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中国铁路工会桂林车站委员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中国铁路工会桂林车站委员会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第一,该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双方最早的《租赁合同》签订于2009年,最后一次《租赁合同》签订于2013年3月。早在2002年,自治区高院就发文《关于指定柳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桂高法发(2002)72号),指定包括该类案件在内的相关案件由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该规定第一条规定:“柳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以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下列民商事纠纷案件:1、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从双方最初签订合同的2009年到最后签订合同的2013年3月,该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均适用于上述文件;第二,双方的管辖约定也是由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八条约定:“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铁路法院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由南宁(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根据这一约定,只能是柳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该案。该条款约定明确、清楚,且指向唯一;第三,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并不矛盾,且完全一致,与该争议的实际联系最为紧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不仅仅局限于前置定语所列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也包括其他与该租赁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对原柳州铁路分局辖区内铁路单位的铁路场地租赁案件进行审理,联系是最紧密的,也是最专业的。综上,原审法院的裁定错误,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八条约定,“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铁路法院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规定,由南宁(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约定的上述三个法院均不在该条规定的五个关联地点中的任意一个,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且该管辖约定中既有基层法院,又有中级法院,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该约定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南宁、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2014)222号)第一条“批准你院指定南宁、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分别受理南宁市、柳州市城区发生的公路、铁路、航空运输及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和南宁市青秀区、西乡塘区、柳州市柳南区内发生和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的规定,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亦无管辖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南宁、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的通知》(桂高法转(2014)31号),上诉人提出指定管辖的依据《关于指定柳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桂高法发(2002)72号)已于2014年9月25日废止。综上所述,因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位于叠彩区,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中国铁路工会桂林车站委员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永群代理审判员 李慧杰代理审判员 李文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