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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377号原告:刘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韩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铁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未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