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377号原告:刘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韩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铁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未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