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2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崔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1075号原告崔某,住定州市。被告王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焦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康景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