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10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太原市晋源区华蓉建材商行与李青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晋源区华蓉建材商行,李青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10民初275号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华蓉建材商行。经营者李志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爱明,男,太原市晋源区华蓉建材商行员工。被告李青军,男,汉族。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华蓉建材商行诉被告李青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晋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华蓉建材商行的委托代理人李爱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青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华蓉建材商行诉称,2015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设备租赁合同,被告承建的盂县鼓馨花苑工程,租赁原告的钢管、扣件、顶丝设备。从2015年8月8日至2015年9月20日,原告给被告送钢管51706米、扣件23700只、顶丝5000支。从2015年10月28日至2015年12月23日退钢管45372.2米、扣件16240只、顶丝4239支,还欠钢管6333.8米、扣件7460只、顶丝761支。截至2016年2月29日,被告共欠原告租赁费138911.708元。根据合同第四条约定,被告应每个月的30日按实际租赁数量向原告结清当月租金,逾期延付应向原告交纳租金总额的每天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被告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138911.708元,退还钢管、扣件、顶丝设备,并支付20000元违约金。被告李青军在答辩期内未提出书面答辩,在举证期内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8日,被告因承建盂县鼓馨花苑住宅工程需要,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租赁钢管、扣件、顶托,钢管租金0.011元/米/天,扣件租金0.006元/只/天,顶托租金0.015元/支/天;租赁期限自2015年8月8日起,以实际租用时间计算租赁费(公休、节假日概不扣除),冬季施工报停时间以实际使用时间为准,最多不超过两个月,租赁期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被告应每个月的30日按实际租赁数量向原告结清当月租金,延后付款需征得原告书面同意,租赁期间不得以押金作租赁费抵账处理,逾期延付应向原告缴纳租金总额的每天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原告在合同上盖了章,被告签了名,并在合同后注明其2014年欠原告租赁费41414.087元。合同签订后,被告自2015年8月8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分五批从原告处租赁相关设备,并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分十二批给原告退还了部分设备,剩余钢管6333.8米、扣件7460只、顶托761支至今未退还。截至2015年12月31日,被告共欠原告租赁费138911.71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138911.708元,退还钢管、扣件、顶丝设备,并支付20000元违约金。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建设设备租赁合同、送货单5张、租赁物资退货单12张、建筑材料租赁费结算单5张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租赁钢管、扣件、顶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告理应支付原告租赁费。被告拒不支付租赁费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对原告要求其退还剩余钢管、扣件、顶托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20000元,未超出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青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答辩期内未提出书面答辩,在举证期内未提交证据,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青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华蓉建材商行租赁费138911.71元、违约金20000元,共计158911.71元;二、被告李青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华蓉建材商行钢管6333.8米、扣件7460只、顶托761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8元减半收取1739元,由被告李青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晋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翠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