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22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云3122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75年生,汉族,农民,住梁河县。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85年生,汉族,农民,原籍四川省,住云南省梁河县。本院在执行杨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梁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胡某某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内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12月29日做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2016年1月13日恢复执行。因胡某某现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梁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 亚执行员 李强清执行员 莫玉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玉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