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03行审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某某、黄某某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303行审63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兴涵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00370264-3。法定代表人王世娓,局长。委托代理人廖海强,男,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人民政府干部,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莆田市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黄某某,女,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寿宁县人,住所地同上。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4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公告送达催缴通知书尚未生效为由,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卫生和计划生���局撤回对被执行人陈某某、黄某某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健美审 判 员  陈桂堂代理审判员  黄丽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惠贞附:本案适用相关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