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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2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2民初121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荥经县人。被告郑某某,男,汉族,荥经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毅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