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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罗仁友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735号罪犯罗仁友。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本院于1999年8月6日作出(1999)南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仁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4日作出(2000)闽刑复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7月21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7日以(2003)闽刑执字第49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10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1年7月4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14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又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20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仁友自减刑以来,尚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达8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后勤值星员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2014、2015年均获监狱表扬。2013年9月至2016年1月共获达标分1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评为年度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仁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8月27日至2018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