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玉琼与被执行人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琼,谭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朱玉琼,女,住临澧县。被执行人谭林,男,住临澧县。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朱玉琼与被执行人谭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产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72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谭林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朱玉琼偿还借款5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谭林进行了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银行存款、车辆,亦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7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陈志刚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清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