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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1529号原告王某某,女,1971年5月28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被告白某某,男,1969年4月23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秋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磊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