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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7101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胡成超与袁文学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成超,袁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7101执97号申请执行人:胡成超,1969年1月8日。被执行人:袁文学。胡成超与袁文学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5)乌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因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文学在银行、信用社或其它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20222.27元(其中本金20021.94元,执行费200.33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焱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自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