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7101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胡成超与袁文学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成超,袁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7101执97号申请执行人:胡成超,1969年1月8日。被执行人:袁文学。胡成超与袁文学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5)乌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因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文学在银行、信用社或其它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20222.27元(其中本金20021.94元,执行费200.33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焱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自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