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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2财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杨某、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赵某,安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2财保344号申请人杨某,男,1963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申请人赵某,男,197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申请人安某,男,1991年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赵某、安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赵某所驾驶的鲁Q×××××轿车一辆或价值0.6万元的财产、查封被申请人安某所驾驶的鲁Q××××ד五菱”面包车一辆或价值0.3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查封期间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某所驾驶的鲁Q×××××轿车一辆或价值0.6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查封被申请人安某所驾驶的鲁Q××××ד五菱”面包车一辆或价值0.3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成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