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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3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申化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化姚,王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3执151号申请执行人申化姚,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王介伟,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申化姚申请执行王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江安民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化姚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安民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中关于案件受理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锦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