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金华市辛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跃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2404号原告金华市辛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丹光西路118号柳胡花园社区服务中心一楼。法定代表人杜曙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四春,浙江至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跃华,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辛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跃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辛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辛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华市辛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员 叶必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方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