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谈勇晖与上海市闵行区黎安实验幼儿园相邻关系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谈勇晖,上海市闵行区黎安实验幼儿园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8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谈勇晖,男,汉族,1974年4月20日生,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许小真,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闵行区黎安实验幼儿园。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赵霞,上海市闵行区黎安实验幼儿园理事。再审申请人谈勇晖与被申请人上海市闵行区黎安实验幼儿园(以下简称黎安幼儿园)相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谈勇晖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判决适用的声环境区类别不正确,以致对噪声值是否符合标准认定错误,《测试报告》的测试过程操作违规,不能成为判决依据,整改反使噪声变大,对居民生活严重干扰。故谈勇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一方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另一方亦应合理限制自己的权利,保持忍让和克制。本案黎安幼儿园因配备厨房需要安装排风设备,谈勇晖因噪音问题投诉后黎安幼儿园对其排风设施已进行了相应整改,并在谈勇晖方到场的情况下由有关部门进行了测试。一审、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并借鉴环保部门所作测试结论,驳回谈勇晖要求黎安幼儿园拆除其排风设备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现谈勇晖主张整改反使噪声变大,对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干扰,测试报告不合规,依据不足。谈勇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提起再审。综上,谈勇晖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谈勇晖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洁审判员 马 红审判员 赵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伯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