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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双桥区众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王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桥区众鑫建筑设备租赁站,王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768号申请执行人双桥区众鑫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张晓静。被执行人王银。本院在执行双桥区众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王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冀0802民初7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王银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志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天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