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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2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单丽与宫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丽,宫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2115号申请执行人单丽。被执行人宫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民初字第2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宫波的鲁x**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