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2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单丽与宫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丽,宫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2115号申请执行人单丽。被执行人宫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民初字第2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宫波的鲁x**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