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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8601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2016)湘8601刑初9号邓炜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炜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8601刑初9号公诉机关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邓炜坪,曾用名邓昌柏,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于湖南新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新宁县。2015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5年9月1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抓获),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铁路公安处看守所。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长铁检诉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炜坪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文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炜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3日晚19时许,被告人邓炜坪从曲靖火车站持票乘上了K156次旅客列车,次日5时许,坐在列车6号车厢54号座位的邓炜坪趁对面59号座位旅客徐某某熟睡,从其放在座位下的红白相间手提包中盗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面值100元共20张)。被告人邓炜坪得手后将2000元现金均分成两份,分别藏匿在左脚鞋垫下和自己的钱包中。7时许,K156次列车乘警接到失主报案后,根据失主的指认在6号车厢将被告人邓炜坪抓获,缴获了全部赃款并已发还失主。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同时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邓炜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邓炜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赃物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提取笔录,证人罗某、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失主徐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邓炜坪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的前科材料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邓炜坪对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邓炜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炜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薇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