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7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向绍云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绍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7执92号申请执行人向绍云,男。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首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熊富保,该公司经理。向绍云申请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6)湘3127民初339号民事裁定书主文确定标的为100000元,本院已依法执行的标的为100000元,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向绍云申请执行的(2016)湘3127执92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晓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