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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1524昆山烨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成国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烨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成国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1524号原告昆山烨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北门路纽约之星1513。法定代表人孙周永,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业年,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成国芳,女,1978年8月24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烨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成国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烨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国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烨德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瑾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