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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执字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尹学罗与吴居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学罗,吴居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字512号申请执行人尹学罗。被执行人吴居仁。申请执行人尹学罗与被执行人吴居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射民初字第0180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吴居仁偿还申请执行人尹学罗借款15万元,此款被执行人在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5万元,2016年6月30日前还5万元,2016年底前还5万元。如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被执行人按总额23万元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将被执行人的房屋予以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执行过程中已经将被执行人的房屋予以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射民初字第0180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张晓剑代理审判员  王雄文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