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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4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台州假日运通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与台州春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假日运通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台州春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4157号原告:台州假日运通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君悦大厦A幢1609室。法定代表人:吴俊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缪敏华,该公司员工。被告:台州春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青年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董拓,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假日运通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春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63元,由原告台州假日运通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郏笑笑人民陪审员  官伟红人民陪审员  王秀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肖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