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民终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株洲润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株洲润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民终5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株洲润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永佳社区进站路铁路小区1栋201号。法定代表人刘运生,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株洲润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至本院。上诉人李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李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依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艳辉代理审判员 李 萍代理审判员 李雅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贺燕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