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5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江苏悦孚油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太商初字第00878号民事判决书与宁波天元电气集团有限公宁波天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悦孚油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太商初字第00878号民事判决书,宁波天元电气集团有限公宁波天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6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悦孚油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前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麒政,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天元电气集团有限公宁波天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太商初字第008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宁波天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院(2016)苏0585执68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宁波天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账号3388)至太仓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账号451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钱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展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