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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彭某甲与彭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彭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784号原告彭某甲,女,200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法定代理人颜某,女,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彭某乙,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甲与被告彭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甲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某乙的起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甲撤回对被告彭某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免。审判员  皮跃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