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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与信飞、丁燕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信飞,丁燕平,徐连营,丁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90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负责人:孟令营,职务行长。被告:信飞,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丁燕平,女,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信飞之妻。被告:徐连营,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丁燕,女,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徐连营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与被告信飞、丁燕平、徐连营、丁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徐连营、丁燕至今下落不明,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彭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