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吴永年与徐泾画家新村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年,徐泾画家新村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1804号原告吴永年,男,195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被告徐泾画家新村。原告吴永年诉被告徐泾画家新村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永年诉称,其于2003年6月进被告处从事绿化养护工作,开始以最低标准发放工资,后由于最低工资不断调高,原告要求调整为人民币800元/月。2013年以后原告工作量不断增加,原告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增加工资待遇,但被告以收不到物业管理费为由一再拖延。2015年9月,将原告调整为门卫工作,月工资调整为2,500元/月,原告不服该调整并要求补发前一年的最低工资差额,被告遂于2015年11月8日将原告辞退。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材料,经本院���查亦无徐泾画家新村的相关登记信息,无证据证明被告是适格诉讼主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永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冰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钱 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