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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81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813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1982年5月1日出生,住偃师市被告韩某某,男,汉族,1973年12月16日生,住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东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寇璐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