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81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813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1982年5月1日出生,住偃师市被告韩某某,男,汉族,1973年12月16日生,住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东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寇璐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