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26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苑献卫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226刑初12号公诉机关左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苑某某,男,1974年2月8日出生。2016年2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同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公诉刑诉(201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苑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左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燕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日0时50分左右,被告人苑某某进入位于左云县店湾镇的店湾矿调度楼内,用螺丝刀将在一楼的机电部部长办公室门锁撬开,进入办公室盗走一个方正牌显示器、一个御轩牌台式电脑主机箱。后被告人苑某某将螺丝刀丢弃于野地。被告人苑某某于当日被抓获,被盗物品在被告人苑某某住所处被查获,后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郭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苑某某指认材料及照片、左云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发还清单、被告人苑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苑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6年4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仝 飞审 判 员 赵飞飞人民陪审员 沈 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瑞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