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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成都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1、成都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二仙桥分公司诉邱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成都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二仙桥分公司,邱炜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字第1657号原告成都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德。原告成都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二仙桥分公司。负责人刘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福鹏。被告邱炜。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成都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二仙桥分公司诉被告邱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成都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二仙桥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成都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二仙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成都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二仙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成都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成都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二仙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有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小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