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3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梁国喜与杨全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国喜,杨全福,盘锦市兴隆台区前胡村村委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3民初132号原告梁国喜,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杨全福,男,农民,其他自然情况不祥。被告盘锦市兴隆台区前胡村村委会,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负责人李宁,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受理原告梁国喜诉被告杨全福、盘锦市兴隆台区前胡村村委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国喜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国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 力代理审判员 李峻松人民陪审员 佟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