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3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李正霞与常熟市宏芳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霞,常熟市宏芳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3531号原告李正霞。被告常熟市宏芳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碧溪镇碧溪。法定代表人谢维红。委托代理人高利春,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霞诉被告常熟市宏芳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正霞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正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正霞负担。审判员 孙秀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宇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