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寿光市圣粮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与潘承强、西王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圣粮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潘承强,西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王金杰,诸城市广宇物流有限公司,包头市众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李金川,临沂市罗庄区铭顺运输有限公司,临沂市宏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2153号原告寿光市圣粮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古城街道后王村东、羊临路以西。被告潘承强,男,197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邹平县。被告西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邹平县韩店镇驻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人民东路26号。被告王金杰,男,1975年6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诸城市广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西外环中段西侧。被告包头市众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车管所南100米。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四平路29号。被告李金川,男,197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苍山县。被告临沂市罗庄区铭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黄家对河村驻地。被告临沂市宏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双岭路西段兰山办事处北沙埠庄村大顺物流公司院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源路35号。本院受理原告寿光市圣粮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承强、西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王金杰、诸城市广宇物流有限公司、包头市众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李金川、临沂市罗庄区铭顺运输有限公司、临沂市宏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肇事车辆鲁Q×××××号重型半挂车(保全价值为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肇事车辆鲁Q×××××号重型半挂车(保全价值为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