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崔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514号原告崔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雅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