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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崔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514号原告崔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雅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