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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乐山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志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1896号原告:乐山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熊小萍,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田美厚,男,195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被告:吴志强,男,成年,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交),由原告乐山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