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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河南绿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绿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初225号原告河南绿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桥南新区迎宾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4578258-8。法定代表人卢征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红举,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洪,男,汉族,1984年8月7日生,住河南省延津县,现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绿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以其它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静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