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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超菊与姜新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超菊,姜新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738号申请执行人:黄超菊,农民。被执行人:姜新中,农民。黄超菊与姜新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4)衢江商初第1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超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新中归还借款50000元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新中下落不明,夫妻已离婚,查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黄超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继续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81执7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善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敏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