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5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与被告任某、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任某,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5民初408号原告:胡某,女,汉族,住新绛县。被告:任某,男,汉族,住新绛县。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北路54号太平洋大厦6楼。代表人:宋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任某、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以现在不具备伤残鉴定条件为由申请中止案件审理,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高文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瑞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