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4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康特、洛绒达瓦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特,洛绒达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424刑初26号公诉机关德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特,男,成年人(无身份信息),藏族,住四川省炉霍县。2015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解回前在川北监狱服刑。因本案,于2015年9月10日被德昌县公安局从川北监狱押解回德昌,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被告人洛绒达瓦,男,1974年07月05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炉霍县。2015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解回前在川北监狱服刑。因本案,于2015年9月10日被德昌县公安局从川北监狱押解回德昌,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德昌县人民检察院于二0一六年二月四日以德检公诉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特、洛绒达瓦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特、洛绒达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德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康特、洛绒达瓦、尼某某(身份未查实)驾驶轿车,从西昌到德昌县德州镇新华街东段地税局大门前,由洛绒达瓦放哨,康特采用撬开车门等方式,将被害人郝某某停放在地税局大门前车位内的一辆东风起亚牌智跑越野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汽车价值人民币927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特、洛绒达瓦秘密窃取数额巨大的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的行为同时适用共同犯罪和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康特、洛绒达瓦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且在法庭上无证据出示。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康特、洛绒达瓦伙同尼某某(身份未查实)经共谋后,驾驶洛绒达瓦所有的黑色大众牌帕萨特轿车,从西昌市窜至德昌县城区,在德州镇新华街东段地税局大门前,由洛绒达瓦放哨,康特采用撬开车门、破坏点火开关的方式,将被害人郝某某停放在地税局大门前车位内的一辆东风起亚牌智跑越野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汽车价值人民币92700元。之后,三人将所盗得的该辆越野车在康定市新城区以24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良某某、扎某某(均另案处理),所得赃款被三人均分。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车辆追回发还被害人。以上事实有经庭审控方举证、二被告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文件、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受案及洛绒达瓦、康特系监管期间的罪犯,由凉山州公安局解回追诉等情况。2、现场勘查笔录、图示、照片、二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均载明案发地点、被盗现场等情况,被告人对案发现场及盗得汽车后的逃跑路线已分别进行辨认并予以确认等事实。3、辨认照片,载明扎某某对其所购买的赃车及车辆细目特征进行指认的事实。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扣押的一辆起亚牌越野车已发还给被害人。5、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12日21点左右,我把车停放在德昌县一小门口(德州镇新华街东段地税局大门前)车位内,13日早上9点左右就发现车被盗了。我被盗的是一辆黑色东风起亚牌智跑越野车,购于2014年4月,购价是152800元。我放在车内的价值8000余元的挎包、一件1200元的擦尔瓦(彝族服饰)、还有一个820元的备胎也同时被盗。车子追回来后,发现中控台调方向盘的地方被撬烂了。6、证人良某某、扎某某的证言,均证实2014年底,良某某以前认识的一个人(具体名字不知道)打电话和其联系好买车事宜后,由扎某某在康定市新城区处,以24500元的价格从两个人手上购买了一辆黑色起亚牌越野车,买的这辆车什么手续都没有。7、凉山州价格认证中心凉价认鉴字(2015)65号价格认定意见书,证实本案涉案的被盗汽车价值人民币92700元。8、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广利州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康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2015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被告人洛绒达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刑期从2015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止)。9、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及住址等基本情况。10、被告人康特、洛绒达瓦的供述,其供述的内容与上列证据证实的基本事实相符。本院认为,被告人康特、洛绒达瓦目无国法,为了非法占有的目的,伙同他人,共同秘密窃取数额巨大的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德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案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康特、洛绒达瓦伙同他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竞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经共谋后,窜至德昌县城区共同实施盗窃,后又将所得赃款进行平分,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且主观恶性较大,应依法对其予以惩处。被告人康特、洛绒达瓦前因犯盗窃罪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二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故应对新发现的盗窃罪(漏罪)作出判决,并实行数罪并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所盗财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且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康特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扣减前罪已执行的刑期七个月零二十八日,实际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零二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起至二0二六年一月十一日止。前罪执行的刑期已折抵,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洛绒达瓦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扣减前罪已执行的刑期七个月零二十八日,实际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零二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起至二0二五年一月十一日止。前罪执行的刑期已折抵,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蒋丽萍审 判 员 王家治人民陪审员 米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冬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