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25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明与曹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曹桂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1344号原告李明,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被告曹桂军,男,40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诉被告曹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真实、自愿意思撤回起诉的行为,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李明负担。审 判 长  魏文军审 判 员  黄存仁人民陪审员  宝凤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王志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