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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42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薛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薛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民初42515号原告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太平街滨海花园。法定代表人李彭玲,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文利,该公司员工。被告薛生。���告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薛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潘文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自2012年1月6日至2014年4月6日,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至今未交纳物业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具状来院,要求被告支付自2012年1月6日至2014年4月6日期间的物业费2600元。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了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确认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被告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荣达馨园小区x号楼x门x室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09.45平方米。原告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天津开发区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28日签订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该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的价格由业主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38元的价格由业主交纳。业主应于每月15日前交纳当月物业费,逾期交费者,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万分之三交纳违约金。合同期限自2006年10月30日开始,至本物业首次业主会确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终止。之后被告薛生对上述合同内容及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事项进行了确认。被告自2012年1月6日至2014年4月6日拖欠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26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确认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天津开发区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且该《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经被告确认并承诺遵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放弃答辩、质证等权利,故在民事责任的确定上可能导致对被告的不利后果,对此应由被告自行承担。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1月6日至2014年4月6日期间的物业费人民币26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径行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川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