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02民初880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复兴路支行与保定市电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雄县弘旺元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保定润泰铸钢有限公司、问广涛、陈敏、刘锁成、王艳华、问占军、刘瑞景、问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复兴路支行,保定市电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雄县弘旺元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保定润泰铸钢有限公司,问广涛,陈敏,刘锁成,王艳华,问占军,刘瑞景,问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2民初880之一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复兴路支行,住所地保定市复兴中路1781号。负责人许凤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非,河北顔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畅,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职工。被告保定市电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望都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院内。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问广涛,该公司经理。被告雄县弘旺元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雄县龙湾���业区道三村。法定代表人刘锁成,该公司经理。被告保定润泰铸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望都县北关村(坦克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问占军,该公司经理。被告问广涛。被告陈敏。被告刘锁成。被告王艳华。被告问占军。被告刘瑞景。被告问涛。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复兴路支行与被告保定市电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雄县弘旺元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保定润泰铸钢有限公司、被告问广涛、被告陈敏、被告刘锁成、被告王艳华、被告问占军、被告刘瑞景、被告问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复兴路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保定市电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雄县弘旺元电力设备���限公司、被告保定润泰铸钢有限公司、被告问广涛、被告陈敏、被告刘锁成、被告王艳华、被告问占军、被告刘瑞景、被告问涛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复兴路支行已提供了华夏银行河北分行的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复兴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保定市电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雄县弘旺元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保定润泰铸钢有限公司、被告问广涛、被告陈敏、被告刘锁成、被告王艳华、被告问占军、被告刘瑞景、被告问涛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宝哲审 判 员  宋爱云人民陪审员  宋琳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