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成永敏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刑初69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某某,曾用名成曾用,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秀杰、师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9日6时许,被告人成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酒后驾驶豫U667**号牌轿车,沿济源市黄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虎岭二号线交叉口东侧时,与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被害人侯某某沿路口东侧人行横道由北向南横过道路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侯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成某某弃车逃逸。经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成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7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成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的近亲属、被害人侯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证人成某某、任某某、吕某某的证言,济源市110指挥中心接处警记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车辆检验照片、尸体检验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济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济源市鼎鑫机动车检测计量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单,血醇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交通事故赔偿凭证,谅解书,济源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在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成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成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的近亲属、被害人侯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连欢欢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人民陪审员 毕伟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