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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123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冯建国,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胜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姜 山书 记 员 徐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