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3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彭水县康民水产冻货批发部与陈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3民初1598号原告彭水县康民水产冻货批发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鼓楼社区南门街商贸中心6号,注册号500243600093380。代表人杨胜奎(系原告彭水县康民水产冻货批发部经营者),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陈煌,男,1993年1月1日出生,苗族,居民。原告彭水县康民水产冻货批发部诉被告陈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洪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水县康民水产冻货批发部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水县康民水产冻货批发部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水县康民水产冻货批发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彭水县康民水产冻货批发部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水县康民水产冻货批发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小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