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夏某甲与夏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甲,夏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814号原告夏某甲。被告夏某乙。委托代理人梁元伟,新泰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甲与被告夏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甲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甲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夏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建民人民陪审员 段献印人民陪审员 陈明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翠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