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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4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夏某甲与夏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甲,夏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814号原告夏某甲。被告夏某乙。委托代理人梁元伟,新泰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甲与被告夏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甲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甲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夏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建民人民陪审员  段献印人民陪审员  陈明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翠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