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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林信和与江加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信和,江加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948号原告林信和,男,1942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江加春,男,1953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信和与被告江加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信和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信和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信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信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满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邹文锋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