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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民申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史凤章与吉仁杰、哈斯巴特尔、德力格尔玛排除妨害纠纷审查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史凤章,吉仁台,哈斯巴特尔,德力格尔玛,苏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申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史凤章,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张树宝,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吉仁台。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哈斯巴特尔。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德力格尔玛。三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格日勒图,内蒙古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苏和(别名苏和巴特尔),现在赤峰监狱服刑。再审申请人史凤章因与被申请人吉仁杰、哈斯巴特尔、德力格尔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赤民一终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史凤章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对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664亩土地并未进行调查核实而直接予以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为排除妨碍、返还土地,而一审判决结果为确认合同无效。史凤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史凤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梁金花审判员  郑文清审判员  阎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艳松书记员  张莉杨 更多数据: